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 政教分離的精義 】

宗教的聖性、覺性與超越性,乃是人性中最為珍貴而高尚的心靈素質,不但能超越道德、法律而存在,而且也是人類道德及法律的先驗基礎。因此它更是人類在政治力量之外,唯一能具有反省並自我超越懦弱的集體道德力量之來源,依於此發自於信仰心靈的集體道德力量,所形成的人類最後良心之勇氣,正是人類社會中,唯一能與世俗政治組織抗衡的力量。這種宗教與政治分別來自於不同的權力結構,而形成互不隸屬的人類兩大平行組織與力量,正是世界民主國家(包括我國)憲法所謂「政教分離」的精義之所在。

若宗教因為不當的法律而成為世俗政治組織的附庸,或受到政治勢力的不當干擾乃至控制、利用等,則人類社會將在世俗政治的絕對權力下,失去反省及與之抗衡的心靈力量,這將使得人類逐漸地走向集體墮落而難以自拔、自醒!某些於法律上明文否定宗教之主體性的集權國家,其國民之心靈的焦躁、行為道德的低落與缺乏生命的意義感,即是最佳的例
子!
正因為宗教於整體人類之心靈增上與社會的和諧、正義,有著如此重要的影響,因此宗教團體絕不能被簡單的視為是「社會慈善團體」,而理所當然地立法進行管理與控制!政府必須在「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公益之需要」的兩項指標上,進行公開的討論與檢視,以決定是否有立法的確切必要性。否則若貿然地進行宗教立法(即便是合乎比例原則,而且是在最小限度內為之),最終都難保不會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以上揉見〈憲法第573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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