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為什麼會去投胎 】


【 獨處閑靜 】


【 樂誦經典 】


【〈法華七〉開示 】

大眾的禪定,在誦經當中完成,也在誦經當中表現 !


【 2017 法華七法會合影 】

迴向《宗教基本法》順利立法通過,之法華七法會合影

2017/10/22 法華七 首日
攝於 楠西萬佛寺




【 推動《宗教基本法》其實也是一種公民覺醒運動 】

我們今天對整個社會,在推動、說明《宗教基本法》,本質上其實就是一種公民意識的自我喚醒運動。

宗教心靈信仰,是人民生命中,最重要的心理、心靈乃至生命的最重要依靠,是生命增上之唯ㄧ導引。這正是人民最重要,而且最基本的生命需要與人民權利。

這項需要與權利的保障,直接牽涉到個人以及國家的幸福與安全發展,一切公民皆需瞭解這件需要與權利之保障的重要性,並且發起行動,一起來守護這樣的權利。

這就是一種公民意識的喚醒,同時也是一種菩薩道不忍眾生苦的具體實踐!



【 宗教對國家的實質幫助 】

宗教乃是一種個人極內在心靈,對宇宙、人生之終極原理與價值的超世俗性之絕對信仰活動。此種心靈活動能使人類散發出謙卑、諒解、道德自律、洞悉人生、體認生命意義與生活目的,勇於面對困境、慈悲為懷、民胞物與,實踐人性終極關懷的人性光輝。宗教不但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亦是一切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可以說是比道德和法律更為自覺、自發而有效的社會安定力量與心靈提昇根源,也是防範精神疾病最有效而經濟的方案。

處於世界宗教衝突日益頻仍、國際與社會間的競爭及生活壓力日益加重的今日,根據2002年4月11日的世界衛生組織的秘書處報告,截至2002年止,全球共有4.5億人罹患某種類型的精神或腦疾病,平均每四個家庭當中,就有一個家庭內至少一名成員受到侵害。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揭示:「...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又依同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第八條規範之對象,僅適用於部分宗教,亦與憲法上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相悖。該條例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 政教分離的精義 】

宗教的聖性、覺性與超越性,乃是人性中最為珍貴而高尚的心靈素質,不但能超越道德、法律而存在,而且也是人類道德及法律的先驗基礎。因此它更是人類在政治力量之外,唯一能具有反省並自我超越懦弱的集體道德力量之來源,依於此發自於信仰心靈的集體道德力量,所形成的人類最後良心之勇氣,正是人類社會中,唯一能與世俗政治組織抗衡的力量。這種宗教與政治分別來自於不同的權力結構,而形成互不隸屬的人類兩大平行組織與力量,正是世界民主國家(包括我國)憲法所謂「政教分離」的精義之所在。

若宗教因為不當的法律而成為世俗政治組織的附庸,或受到政治勢力的不當干擾乃至控制、利用等,則人類社會將在世俗政治的絕對權力下,失去反省及與之抗衡的心靈力量,這將使得人類逐漸地走向集體墮落而難以自拔、自醒!某些於法律上明文否定宗教之主體性的集權國家,其國民之心靈的焦躁、行為道德的低落與缺乏生命的意義感,即是最佳的例
子!
正因為宗教於整體人類之心靈增上與社會的和諧、正義,有著如此重要的影響,因此宗教團體絕不能被簡單的視為是「社會慈善團體」,而理所當然地立法進行管理與控制!政府必須在「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公益之需要」的兩項指標上,進行公開的討論與檢視,以決定是否有立法的確切必要性。否則若貿然地進行宗教立法(即便是合乎比例原則,而且是在最小限度內為之),最終都難保不會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以上揉見〈憲法第573號解釋文〉)



【 宗教團體是人民心靈的最後堡壘 】


【 國家民主化的最後一哩路 】



法藏 2017/7/14 開示於宗教法研習營

宗教從不『要求』誰的依靠或景仰,然而它對一切眾生給予拔苦、消除恐懼、使之安穩或得到救贖的誓願,使它從一切六道中自然擁有至高無上的神聖地位,因為,宗教是眾生『生死的依靠』。

大到政治,小到血緣,都不能保證生命的無懼,唯有宗教能夠做到。世人只是不瞭解,但宗教不會因此放棄眾生,他甚至甘願做眾生的不請之友。如果帝王要讓宗教死亡,我們的挺身而出,非為自己,而恰是為了眾生、為了現在、未來一切眾生的生命安穩與解脫。


基於宗教家的身份、價值與自覺,我們正要迎向宗教第一次的正面衝撞、歷史的第一道風浪。我們要讓民眾知道,這『宗教團體法』本質上是一個文化問題,傳統文化認為君王、政府凌駕一切,進而造成今天敢用這個法來凌駕、控制宗教!此時此刻,正是要去除國家威權文化迷思的一個過程!憲法特別保障的宗教自由之深義,能被國人普遍認識與受到政府保護,正是一個威權國家,轉向真正的民主國家,最後的一哩路~~

試想:如果我們懂得這個佛法道理,而連我們都放棄了,那我們將如何把佛法傳給下一代?

【 佛法中的「感動」】

佛法中的「感動」, 並不同於一般世俗的激動、激情, 乃至濫情 或做作。 它是一種銘心的體­會,一種設身處地的諒解。 是一股對佛法、對修道,義無反顧的決絕。 它可能只是一剎那, 表面上看來若無其事的「印心」, 而無關乎眼淚! 它也可能是一場面對­眾生苦難, 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