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為什麼會去投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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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佛學
《僧伽》雜誌 創辦、發行人;
僧伽林教育院 院長;
悟光尼眾佛學院 院長;
僧伽林文教基金會 負責人;
僧伽林文化出版社 負責人;
楠西 萬佛寺 方丈;
滿州 千華寺、永淨精舍 住持;
南化 聖天宮寺 住持;
台中 觀善寺 董事長;
高雄 悟光精舍 導師;
佛教衛星慈悲電視台 台長;
台灣宗教聯合會(發起人) 執行長;
護生善緣(慈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萬佛寺善緣慈善會 創辦人;
(台灣)中國佛教會 顧問;
【〈法華七〉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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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軌修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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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法華七法會合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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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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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動《宗教基本法》其實也是一種公民覺醒運動 】
我們今天對整個社會,在推動、說明《宗教基本法》,本質 上其實就是一種公民意識的自我喚醒運動。
宗教心靈信仰,是人民生命中,最重要的心理、心靈乃至生 命的最重要依靠,是生命增上之唯ㄧ導引。這正是人民最重 要,而且最基本的生命需要與人民權利。
這項需要與權利的保障,直接牽涉到個人以及國家的幸福與 安全發展,一切公民皆需瞭解這件需要與權利之保障的重要 性,並且發起行動,一起來守護這樣的權利。
這就是一種公民意識的喚醒,同時也是一種菩薩道不忍眾生 苦的具體實踐!
宗教心靈信仰,是人民生命中,最重要的心理、心靈乃至生
這項需要與權利的保障,直接牽涉到個人以及國家的幸福與
這就是一種公民意識的喚醒,同時也是一種菩薩道不忍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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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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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對國家的實質幫助 】
宗教乃是一種個人極內在心靈,對宇宙、人生之終極原理與 價值的超世俗性之絕對信仰活動。此種心靈活動能使人類散 發出謙卑、諒解、道德自律、洞悉人生、體認生命意義與生 活目的,勇於面對困境、慈悲為懷、民胞物與,實踐人性終 極關懷的人性光輝。宗教不但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亦是 一切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可以說是比道德和法律更 為自覺、自發而有效的社會安定力量與心靈提昇根源,也是 防範精神疾病最有效而經濟的方案。
處於世界宗教衝突日益頻仍、國際與社會間的競爭及生活壓 力日益加重的今日,根據2002年4月11日的世界衛生 組織的秘書處報告,截至2002年止,全球共有4.5億 人罹患某種類型的精神或腦疾病,平均每四個家庭當中,就 有一個家庭內至少一名成員受到侵害。
處於世界宗教衝突日益頻仍、國際與社會間的競爭及生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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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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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揭示:「...宗教團體 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 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 寺廟條例第八條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 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 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 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 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 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 ,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法律明 確性原則,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 要性,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 牴觸;又依同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第八條規範 之對象,僅適用於部分宗教,亦與憲法上國家對宗教應謹守 中立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相悖。該條例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 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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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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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教分離的精義 】
宗教的聖性、覺性與超越性,乃是人性中最為珍貴而高尚的 心靈素質,不但能超越道德、法律而存在,而且也是人類道 德及法律的先驗基礎。因此它更是人類在政治力量之外,唯 一能具有反省並自我超越懦弱的集體道德力量之來源,依於 此發自於信仰心靈的集體道德力量,所形成的人類最後良心 之勇氣,正是人類社會中,唯一能與世俗政治組織抗衡的力 量。這種宗教與政治分別來自於不同的權力結構,而形成互 不隸屬的人類兩大平行組織與力量,正是世界民主國家(包 括我國)憲法所謂「政教分離」的精義之所在。
若宗教因為不當的法律而成為世俗政治組織的附庸,或受到 政治勢力的不當干擾乃至控制、利用等,則人類社會將在世 俗政治的絕對權力下,失去反省及與之抗衡的心靈力量,這 將使得人類逐漸地走向集體墮落而難以自拔、自醒!某些於 法律上明文否定宗教之主體性的集權國家,其國民之心靈的 焦躁、行為道德的低落與缺乏生命的意義感,即是最佳的例子!
正因為宗教於整體人類之心靈增上與社會的和諧、正義,有 著如此重要的影響,因此宗教團體絕不能被簡單的視為是「 社會慈善團體」,而理所當然地立法進行管理與控制!政府 必須在「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公益之需要」的兩 項指標上,進行公開的討論與檢視,以決定是否有立法的確 切必要性。否則若貿然地進行宗教立法(即便是合乎比例原 則,而且是在最小限度內為之),最終都難保不會與憲法保 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以上揉見〈憲法第573號 解釋文〉)
若宗教因為不當的法律而成為世俗政治組織的附庸,或受到
正因為宗教於整體人類之心靈增上與社會的和諧、正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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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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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團體是人民心靈的最後堡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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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民主化的最後一哩路 】

法藏 2017/7/14 開示於宗教法研習營
宗教從不『要求』誰的依靠或景仰,然而它對一切眾生給予
大到政治,小到血緣,都不能保證生命的無懼,唯有宗教能
基於宗教家的身份、價值與自覺,我們正要迎向宗教第一次
試想:如果我們懂得這個佛法道理,而連我們都放棄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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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法中的「感動」】
佛法中的「感動」, 並不同於一般世俗的激動、激情, 乃至濫情 或做作。 它是一種銘心的體會,一種設身處地的諒解。 是一股對佛法、對修道,義無反顧的決絕。 它可能只是一剎那, 表面上看來若無其事的「印心」, 而無關乎眼淚! 它也可能是一場面對眾生苦難, 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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